1、外窗窗台距樓麵、地麵的高度低於0.90m時,應有防護設施,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製。窗台的淨高度或防護欄杆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麵起算,保證淨高0.90m。
2、底層外窗和陽台門、下沿低於2m且緊鄰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麵的窗和門,應采取防衛措施。
3、麵臨走廊或凹口的窗,應避免視線幹擾。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。
4、住宅戶門應采用安全防衛門。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交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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